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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8-12-18 00:00

来源:本站

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章程》、《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员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员工实施管理。

第三条    行政中心是基金会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招聘、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二章 人员聘用与试用期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聘任制。

第五条    基金会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人员编制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超员。

第六条    编制计划内的增员需求,所属部门需提交《人员增补(需求)表》,并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信息,报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中心配合进行人员招聘。

第七条    聘用员工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招聘渠道:可通过基金会官网、招聘网站、行业媒体、多方推荐等。

第九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

(二)行政中心负责对简历初步筛选后,由用人部门负责人选出合适的面试人选;

(三)安排面试。各级别人员面试由以下人员进行:

招聘职位

面试者

参与者

助理、官员、主管、高级主管

部门负责人、秘书长

行政中心负责人

助理总监、副总监、总监

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副理事长

行政中心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

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行政中心负责人

(四)面试后经相关人员综合评估确定录用者。

第十条    入职程序:

(一)审批、入职:行政中心根据最终面试结果,经逐级审批后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合格人员上岗;行政中心负责新进人员入职手续的办理;

(二)入职资料:新员工入职需要提供员工个人简历、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

(四)签订《劳动合同》;

(五)行政中心按规定给新进员工发放《员工管理手册》;

(六)领用电脑、办公用品等;

(七)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基本知识、本基金会机构文化、历史沿革、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由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和行政中心分别就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试用期管理

(一)新员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试用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二条     转正考核

(一)考核准备。新员工试用期满前7天,由行政中心与用人部门组织开展试用期考核;

(二)考核实施,由行政中心主导,各部门协助为辅:

1.   新员工及其上下级(含本人、下属员工、直属上级、部门负责人、客户)于试用期满前7天对被考核者的岗位匹配性进行综合评价。行政中心于试用期满前4天到部门负责人处收集《转正申请表》、《新员工转正述职报告表》及本部门上下级所做《胜任力考核表》;

2.   行政中心对新员工工作中接触的外部人员进行抽样访谈并给予评估得分(100分满分制);

3.   基金会领导结合《转正申请表》、《新员工转正上岗述职报告表》、《胜任力考核表》及人事面谈记录对新员工转正给予审批意见。

(三)考核结果:在经过全面考核后,行政中心将新员工转正考核结果(转正、辞退、延期转正)告知新员工及其部门负责人。

得优良及良好的被考核者原则上给予正常转正,其中优良的被考核者建议纳入晋升岗位人才储备库;及格范围的被考核者建议延长试用期,并在延长期内行政中心及用人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技能培训;不及格的被考核者建议辞退。

 

第三章 考勤与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7:00,其中12:00-13:00为午餐时间。

第十四条     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每日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允许有15分钟之内的弹性调整。

第十五条     员工因公外出或请假等应提交“外出申请单”或“请假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抄送行政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员工上班打卡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经发现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七条     迟到:上班15分钟内为弹性时间,迟到15分钟者,下班时间自觉推后15分钟;超出上班规定时间15分钟以上者可提交倒休申请(倒休最短时长为1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累进),否则视为迟到,迟到1次扣100元,2次扣200元,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早退: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擅自离岗下班,按早退计算。当月早退三次者,扣除半天工资。

第十九条     旷工:

(一)事先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无故缺勤。

(二)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岗。

(三)迟到15分钟以上,又无充分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

(四)各种假逾期不归。

旷工半天,扣除1天工资;旷工1天,扣除2天工资,并提出严重警告;旷工2天(含)以上,予以辞退。

(五)各种请假的批准按基金会“审批权限表”执行。

第二十条     加班

(一)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提交“加班申请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加班。

(二)员工加班由各部门视情况在短期内安排相等时间的补休;跨年度不予累计加班补休。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延迟,或属正常工作量范围,在上班时间未完成的工作所进行的劳动一律不算作加班。

(三)实行计件工资、弹性刷卡的岗位,不在加班规定范畴之列。

第二十一条     “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假:按国家规定,员工享受每年11天的带薪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十一”3天。

(二)年假:

1.   按照国家职工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2.   员工当年请事假或病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   员工入职/离职当年可享用的年假天数按员工实际在职月份数比例计算;

4.   年休假当年内休完,如因工作原因当年无法休完的,经秘书长批准,可延续至次年,但不得延续至第三年;

5.   在保证工作进度与质量的前提下,年假与法定假可连休。年休假应提前至少1周申请,休假5天及以上的应提前2周申请。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的休假时间;

6.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休的年假需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经秘书长同意方可使用,如带薪年假无法消化完,基金会以薪金代替该员工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剩余年假。

(三)病假:基金会给与员工每月1天带薪病假(必须提供医院证明),每年不超过12天。一年内累计休病假超过12天的,基础工资照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日标准的一定比例和实际病假天数核减。连续病假时长超过2个月的,应与基金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四)事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需要请假的,须提前申请,并可用年假或加班时间抵顶事假。一般员工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向秘书长请假,副秘书长、秘书长向理事长请假。突发疾病或遇其它紧急事件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向直属上级请假,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不能按时上班工作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请假、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或擅自离岗的,即为旷工。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者须经秘书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10天,并视情况延长试用期。

(五)婚假:员工结婚给予1周(连续7天)的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六)产假:

1.   已婚女员工生育共给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天数),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在配偶生育后可享受1周休假照顾产妇;

2.   已婚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可休假30天;

3.   女员工休产假时间超过本基金会规定产假天数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并按事假处理;

4.   女员工怀孕后主动提出调岗要求的,基金会将根据现有岗位需求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并执行“岗变工资变”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薪酬;

5.   怀孕期女员工,按医院产前检查规定,每次可给予半天的体检时间;

6.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加班;

7.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30分钟的哺乳时间。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

(七)丧假:员工配偶去世,可享受2周丧假;员工父母、子女去世,可享受1 周丧假。以上丧假均不包括奔丧的路途往返时间。退休返聘人员丧假按事假计算。

(八)公假:员工搬家可请1天公假;为子女开家长会,可请半天公假。公假应根据实际情况凭有关证明,并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权限按基金会“审批权限表”执行。

(九)“三八节”假:女员工在“三八妇女节”下午放半天假。

(十)审批权限:员工加班及各类请假、外出时长在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2天(含)以上10天(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10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员工福利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由基金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相关法定假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为所有在职员工安排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体检当天享受半天公假。

 

第五章 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致力于人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并为员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员工持续成长并获得更佳的工作表现,增强对基金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第二十六条      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基本知识、本基金会机构文化、历史沿革、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二十七条      专业培训。为了提高基金会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及发挥其潜能,行政中心和相关部门按业务需要、岗位要求及员工的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邀请业内专家上门对员工进行培训,包括专业课程、项目管理技能、领导力等。

第二十八条      外部培训。由基金会出资,安排员工到外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员工需与基金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约定,该员工在职期间内,如主动辞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基金会立即解除合同的,应向基金会支付违约金,金额以基金会提供的培训费为限,基金会将按员工已实际履行的服务期的期限比例折抵部分培训费用。

 

第六章 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志愿者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根据制度要求开展志愿者管理工作,行政中心在过程中进行协调和相关辅助工作。

(二)各部门志愿者的直接上级及部门负责人承担其管理及指导的职责,负责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并提供咨询与支持,同时指导志愿者克服工作所遇问题,并为志愿者个人成长提供帮助。

(三)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指导者及评价者的职责,负责志愿者综合管理,包括人员甄选、审批、培训、指导、监督、评价等。

(四)行政中心承担志愿者管理的协调支持、统筹组织,协调并支持各部门对志愿者的需求;各部门须建立统一的志愿者信息库,整合志愿者资源,为实现志愿者个人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并逐步建立基金会志愿者网络与其他公益机构志愿者网络的联系。

(五)使用统一的志愿者协议格式,明确志愿者与姚基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志愿者招募

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递交的志愿者需求申请表、志愿者职责描述及工作计划书,并将需求申请表副本、职责职位描述及计划书的电子版发送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按机构志愿者招募程序组织、协调人员的甄选、到岗。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培训应在志愿服务开始的一周内完成,由志愿者的直接上级制定培训计划并执行,行政中心可协助。培训的主要内容可包括机构/部门简介、组织结构、机构所倡导的理念/价值观、志愿者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和指引等。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日常督导

志愿者的日常督导由其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负责,行政中心协助核发补助、志愿者档案管理等。行政中心负责汇总各部门志愿者信息、建立机构志愿者数据库,并负责聘用的合法性,协助服务协议的签订、购买意外保险、协助培训等。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评价与激励

志愿者直接上级可根据志愿服务期长短决定是否对志愿者做志愿服务期评价。各部门应每年对志愿者的管理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包括来自各部门员工、志愿者、及服务群体的信息。基金会根据评估结果在本年度总结大会上选出“优秀志愿者”。

第三十四条      纪律及其他准则

志愿者在填报相关表格中的个人信息时,应如实填报,不应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工作。且应在承诺的时间负责任地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遵守《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协议解除与终止

如果志愿者离开基金会或被重新委派新的服务岗位,直接上司需通知相关部门、行政中心和合作服务机构,并办理相应离职、转岗手续。

 

第七章 实习生招募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目的:为机构招募及储备优秀的毕业生,拓展招聘渠道并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第三十七条      实习生的实习期不超过6个月,对实习生管理的相关流程见《实习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持续做好人员储备与团队建设,基金会需要有良好的实习生培养传统,每年招募一定比例的实习生进行重点培养。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薪酬分配遵循公平、竞争、激励、平衡的原则。

公平: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 能力、态度等,对职级薪酬进行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

竞争:基金会的薪酬体系在公益慈善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激励:充分体现价值观驱使、以绩效论英雄的激励导向。

平衡:分配水平与基金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宜。

第四十条   凡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分配,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分配包括:

(一)基本工资:根据职务、岗位、能力、经验、学历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员工绩效及有关法规所给予的绩效激励在年底发放。

    (三)职务补贴:按照职务发放的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四)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的超额报酬。

第四十二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员工的薪酬分配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企业年金;

     (七)其他需要代扣的款项。

第四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北京市工资水平、行业工资水平以及自身业务绩效,基金会可对薪酬分配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薪酬的发放

(一)薪酬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职务补贴作为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

    (三)绩效工资根据员工考核结果在年底发放,具体办法由秘书处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四)年度绩效奖金年底发放。

(五)五险一金:本基金会和员工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五险一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基本工资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10级:分别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总监、副总监、助助理总监、高级主管、主管、官员、助理。根据员工的职级确定基本工资。

(二)基本工资晋升由理事会根据年度绩效按照上浮不高于10%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六条    职务补贴:根据员工的职级确定。

第四十七条    绩效工资:员工绩效工资占总薪资比例按职级不同设定,由秘书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底发放。秘书长的绩效考评由理事长进行。

绩效工资

职级

助理

官员

主管

高级主管

助理总监

副总监

总监

秘书长助理

副秘书长

秘书长

占比(绩效工资/总薪资)

10%

15%

20%

第四十八条    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补贴:按照国家制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随意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或竞争机构、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条   每年年初,基金会将与每位员工讨论年度目标及衡量标准,并于年终时进行个人绩效考评。

第五十一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组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部门绩效完成情况、个人绩效完成情况、个人行为能力及年度述职报告等。

第五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总结。即被考核人对职位(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拟写述职报告。

(二)绩效考核。员工的绩效考核由行政中心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述职和测评。具体考核办法需要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实施。

(三)秘书长的测评采取自我述职、理事长评议相结合的测评方法。

第五十三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    对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员工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机会。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的员工纳入调薪范围,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的员工,纳入调级范围。

第五十五条    对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必须在三个月内再次接受工作绩效评估,三个月期限届满仍未有明显改进的,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并于一个月后再次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考评,经考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将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章 离职管理

第五十六条    辞职。员工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应于基金会发展要求离职时,必须依照离职提出时间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经逐级审批。

第五十七条    离职审批程序及权限:本人—>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会。副总监以上人员离职需要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审批,其他员工离职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基金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一个月;

(二)如果没有按规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则应支付员工不足通知期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基金会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九条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条   员工的离职申请经秘书长/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如下:

(一)直属部门:员工在离职时,其职务直属领导须指定一名人员或由秘书处领导任命一名职务代理人与其进行职务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

1.   该员工离职前的职务管理范围、岗位职责;

2.   已完成的工作记录;

3.   未完成的工作项目清单(包括进度表、责任人等);

4.   所有与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客户档案及相关电子档;

5.   领用的固定资产、非消耗性用品、工具等。

(二)行政中心:行政中心负责交接清楚以下内容:

1.   《保密协议书》、合同、《员工管理手册》、其他基金会文件等;

2.   办公用品、钥匙(门、柜、抽屉等)以及其他向行政中心借用的物品;

3.   所借基金会文件、资料、图书、工具书、软件等;

4.   管理用印鉴。

第六十一条    员工最后结算的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会财物、办妥全部离职手续、社保扣纳核准等为前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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